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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88—93)
一、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以表2.1.2的规定。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表2.1.2 村庄 集镇 基层村 中心村 一般镇 中心镇 大型 >300 >1000 >3000 >10000 中型 100~300 300~1000 1000~3000 3000~10000 小型 <100 <300 <1000 <3000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Q= Qo(1+K)n+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 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表2.2.3的规定计算。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表2.2.3 人口类别 统计范围 预测计算 常住人口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2.2.4.1 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或增长率。
2.2.4.2 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宜按带眷系数法计算人口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来源、婚育、落户等状况,以及村镇的生活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增加从业人数及其带眷人数。
2.2.4.3 根据土地的经营情况,预测农业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法对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计算规划期内农业剩余劳力的数量,分析村镇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进镇的劳力比例和人口数量。
2.2.4.4 根据村镇的环境条件,预测发展的合理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法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以及环境、生态状况等因素,计算村镇的适宜人口规模。
2.2.4.5 村庄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不进行分类,其人口规模应按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三 村镇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表3.1.3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部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的道路用地3.2 用地计算
3.2.1 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3.2.2 分片布局的村镇,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2.3 村镇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ha)。
3.2.4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
1∶10000、1∶2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
1∶1000、1: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2.5 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集镇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的规定。
四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村镇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图表三村镇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8大类之和。
4.1.2 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2.1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504.2.2 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
4.2.3.1 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集镇不得选用。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高速幅度(平方米/人) ≤50 一、二 应增5~20 50.1~60 一、二 可增0~15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增0~10 100.1~12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20 >150 五 应减至150以内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3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3.1 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表4.3. 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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